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吳振東
訴訟代理人 李泗學
被 告 吳美霞
吳依馨之遺產管理人(待法院選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吳依馨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依馨業於民國108 年10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被告吳振東、吳美霞於本院109 年2 月11日言詞辯應論時,亦陳稱尚未選任被告吳依馨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1 月8 日北院忠家元109 年度司繼字第35號函影本、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6 、123 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於法院為被告吳依馨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該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