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8,旗簡,201,20200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20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潘銀桃

陳維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上訴人潘銀桃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486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452.2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20 元/平方公尺=99,4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上訴人陳維星之上訴利益為87,371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397.1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20 元/平方公尺=87,371元)。
是上訴人潘銀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上訴人陳維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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