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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旗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劉天使
劉美麗
卓劉美鄰
劉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強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強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院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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