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8,旗簡,35,201906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35號
原 告 鄭金霞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石
福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昆宗
訴訟代理人 張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108 年5 月23日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第二欄中關於「權利範圍」記載,應更正為「土地權利範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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