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43號
原 告 月素真
訴訟代理人 王麗娟
被 告 王萬益
王萬頂
王萬真
王亞銘
王素珠
王蔓容
王素鳳
王玉霜
王賴粉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