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8,旗補,100,2019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宋瓊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秀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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