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8,旗補,106,2019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楊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