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8,旗補,23,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23號
原 告 龔俞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創州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0 元(45,000+60,000=105,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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