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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47號
原 告 藍少白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000 元,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旗救字第1 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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