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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高瑞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益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係請求相對人應自高雄市○○區○○里○○巷0 號遷出並返還予聲請人,而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107 年4 月1 日起至110 年3 月1 日止,其權利存續期間計35個月,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5,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75,000 元【計算式:25,000 元/ 月×35個月=87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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