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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光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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