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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事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桂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政文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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