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9,旗簡,124,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旗簡字第124號
原 告 劉文展
被 告 劉舜章

劉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捌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16時許,在美濃區民權路東門217 號前,以徒手及腳踹之方式共同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雙眼瘀青、胸壁及頸部挫傷、多齒斷裂等傷害。

原告因此支出醫療費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並因此身心痛苦異常,故請求慰撫金31萬元,合計36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6萬元。

二、被告則以:不否認有毆打原告,但原告請求的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11月8 日16時許,在美濃區民權路東門217 號前,以徒手及腳踹之方式共同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雙眼瘀青、胸壁及頸部挫傷、多齒斷裂等傷害,業據其提出病歷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32頁),並有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32 號刑事案件卷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至9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何?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第2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1)原告確因被告毆打而受有頭部外傷、雙眼瘀青、胸壁及頸部挫傷、多齒斷裂等傷害,業經本院審認如前,並據原告提出醫療費用1,960 元之單據(見本院卷第105 頁),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據。

(2)另原告主張其多齒斷裂尚未植牙,雖無法提出單據,但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本院審酌原告之傷勢、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斷牙數量為5 顆(見本院卷第92頁義大醫療財產法人義大醫院函影本)、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4款每缺一齒之給付標準為1 萬元之規定等情,認原告連同前述醫療費用1,960 元,合計請求醫療費5萬元,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2、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自陳高中畢業、在做綁鋼筋的工作、每個月收入平均約3 萬多元,另經本院查詢原告之財產所得,名下有汽車1 輛;

被告劉舜章自陳大學畢業、現為農夫,收入不一定,每個月收入平均約2 、3 萬元,另經本院查詢被告劉舜章之財產所得,名下有汽車1輛;

被告劉文欽自陳大專畢業、現為農夫,收入不一定,每個月收入平均約2 、3 萬元等情,另經本院查詢被告劉文欽之財產所得,名下有汽車2 輛等情,並衡酌原告係駕車於被告劉舜章駕駛之車輛前方故意急煞,致兩車發生擦撞,被告因此心生不滿而毆打原告,暨原告所受傷害與生活所受影響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3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8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