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9,旗簡,185,202011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淑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幸周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62元(計算式:占用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7.75 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000 元/平方公尺X原告應有部分30 /720 +占用同段767 地號土地面積15.45 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000 元/平方公尺X原告應有部分1/8 +占用同段773 地號土地面積11.16 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000 元/平方公尺=27,6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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