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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光盛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152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3,800元/平方公尺X面積90.16 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4 分之1 +同段172 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56,400元X權利範圍4 分之1 =375,152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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