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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明雄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被繼承人郭李柑笑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等4 筆土地及高雄市○○區○○段000 號建物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等,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林雅珍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47,033 元,低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公告現值(計算式:1,232.48平方公尺X480 元/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1 =591,59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0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原告應遵期補繳之。
二、提出被繼承人郭李柑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該管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郭李柑笑之繼承人是否曾拋棄繼承。
如尚有其他繼承人,請陳明是否追加其餘繼承人為被告。
若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同。
若繼承人中有未成年者,請一併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承上,請重新整理後,提出載有完整兩造當事人、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之民事起訴狀正本(附表部分請一併更正),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含所附證據資料),以供本院送達。
四、被繼承人郭李柑笑除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000 地號土地,及高雄市○○區○○段000 ○號房屋外,是否有其他遺產?
五、被告郭明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7 年之財產所得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與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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