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9,旗補,165,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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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慶順即洪美珠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9,584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原告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起訴狀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尚瑞強,惟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原告法定代理人為吳東亮,兩者顯有不符。

若欲列經理人為法定代理人,應依公司法第31條規定,補正在其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該經理人在相關業務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若係誤列經理人為法定代理人,請一併更正起訴狀、委任狀法定代理人之用印。

三、自民國94年3月起至94年12月之現金卡帳單明細。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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