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9,旗補,5,2020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涂德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164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歷來還款抵充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之明細資料(均須詳列計算式)。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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