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9,旗補,56,2020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騫忠等間請求確認不動產移轉登記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郭騫忠等間買賣關係無效,應回復為買賣前之狀態等語。

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