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9,旗補,9,2020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秋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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