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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達華等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語。
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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