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0,旗小,153,2021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吳政諺
被 告 羅信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