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0,旗小,197,20211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小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渂翎(原名:林信吾、盧信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杜志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