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0,旗小,339,2022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旗小字第339號
原 告 徐正本
被 告 黃龍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 年2 月6 日18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小貨車),沿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外側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384 公里處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此,仍駕駛系爭小貨車直接輾壓道路上之掉落物(下稱系爭掉落物),致系爭掉落物噴飛至同向中線車道,由原告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正前方後,撞擊系爭小客車致損。

經修復後,原告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2,350元(含零件13,050元、工資9,300 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本文規定提起本訴。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系爭小貨車,於前揭時、地輾過系爭掉落物,致系爭掉落物噴飛後,撞擊系爭小客車等情,業據提出照片、估價單為證(本院卷第15至41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函附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調查筆錄、初步分析研判表、照片可稽(本院卷第67至8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惟查:1、依原告提出之行車記錄器影片顯示,本件事故發生過程如附表勘驗筆錄所示,原告就此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14 頁)。

2、由前揭影片可知,影片時間軸(下同)00:00:14.16 時,系爭掉落物尚未出現在錄影畫面中,亦即系爭小貨車大燈所照範圍內,仍無法看見系爭掉落物存在,此時,被告應仍無法發現系爭掉落物存在。

迄00:00:14.63 時,系爭掉落物始出現在外側車道靠中線車道分隔線處路面,系爭小貨車左前車輪旋於00:00:15輾過系爭掉落物,其間隔不足一秒,被告顯無從注意並及時為適切之防免措施,則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自無過失可言,原告主張被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乙節,尚無足採。

3、據此,被告就系爭小客車所受損害,自無庸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附件-勘驗筆錄
壹、勘驗標的:
一、監視器影片畫面,檔名為「5366-F2 」,檔案畫面為「行車紀錄器畫面」,影片全長29秒。
二、影像畫面以底下時間軸時間為主。
本片以POTPLAYER 軟體播放(慢速格放:向後按F 鍵、往前按D 鍵)
貳、勘驗內容如下:
00:00:00
影片起始,原告駕駛系爭小客車沿中線車道向北行駛,中線及外側車道路面均平整無異物(監視器影片時間為2021/02/06 18:34:48)。
00:00:11
被告駕駛系爭小貨車沿外側車道向北行駛,並從系爭小客車右側經過,此時路面仍平整無異物(監視器影片時間為2021/02/06 18:34:59)。
00:00:14.16
被告繼續駕駛系爭小貨車沿外側車道向北行駛,中線及外側車道路面仍均平整無異物(監視器影片時間為2021/02/0618:35:02)。
00:00:14.63
被告繼續駕駛系爭小貨車沿外側車道向北行駛,系爭掉落物出現於外側車道靠中線車道分隔線處路面(監視器影片時間為2021/02/06 18:35:02)。
00:00:15
被告繼續駕駛系爭小貨車沿外側車道向北行駛,系爭小貨車左側車輪輾過系爭掉落物後,系爭掉落物噴飛至中線車道(監視器影片時間為2021/02/06 18:35:03)。
00:00:15
系爭掉落物噴飛至系爭小客車前,並撞上系爭小客車車頭(監視器影片時間為2021/02/06 18 :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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