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0,旗小,89,2021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旗小字第8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温錦坤
被 告 戴宏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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