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0,旗簡,204,202207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簡字第20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巫沅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信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為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聲明,並依上訴之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欲聲明廢棄本院第一審關於賴信嘉勝訴部分之全部判決,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2,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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