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0,旗簡,85,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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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旗簡字第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郭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參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述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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