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0,旗補,100,202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榮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請求補貼款17,000元之明細、性質為何?有何特別損害而有收取該補貼款之必要?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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