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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盈卉即勤竣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3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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