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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孝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月珠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家事事件、簡易程序亦有適用。
又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而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經查:
(一)被繼承人杜玉和遺有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
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8,600 元(計算式:99.85 平方公尺X8,800 元=878,600 元)、系爭房屋之價額為217,800 元,亦有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可查。
是以,杜玉和遺產價額為1,096,480 元(計算式:878,600 元+217,800 元=1,096,480 元)。
(二)被代位人杜福成就杜玉和遺產之應繼分為4 分之1 ,復有杜玉和繼承系統表可佐,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杜福成之應繼分價額核定為274,120 元(計算式:1,096,480元X1/4 =274,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2,760 元,尚應補繳22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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