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0,旗補,170,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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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林蕙絹(原名:林春綢)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葉菊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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