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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小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宋少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德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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