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小字第14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顏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元)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495 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2 966 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3 1,332 自111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4 700 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5 1,440 自111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6 657 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7 940 自111年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8 420 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9 3,762 自111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10 1,198 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11 1,416 自111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12 915 自111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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