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1,旗簡,167,202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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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16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達光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童淑玫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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