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18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湯榮山
湯文章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湯文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承美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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