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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54號
參 加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孝騏
黃冠偉律師
被 告 杜月珠
杜思慧
杜怡萱
杜宥澄
杜其哲
受告知人 杜福成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辦理繼承登記暨變價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受告知人杜福成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57,941元及利息未清償,杜福成及被告之被繼承人杜玉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亦尚未分割,致原告無法聲請拍賣,杜福成怠於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代位杜福成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為此,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提起本訴。
聲明:(一)杜福成與被告就系爭遺產,應辦理繼承登記。
(二)系爭遺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杜福成與被告按如附表二比例分配。
二、參加人則主張:杜福成積欠其442,766元未清償,其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一造「敗訴」,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而言,如僅有道義上、情感上、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與焉。
而依民法第242規定所提起之代位訴訟,僅於請求之當事人受勝訴判決時,第三人始得援用該判決之反射效力;
於該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時,第三人之權利尚不受影響,亦即僅止該特定債權人受勝訴判決時,其他債權人得以同時受有經濟上之利益,此非法律上利害關係。
經查,參加人主張其為杜福成之債權人,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云云,惟此與原告對杜福成之債權請求權及代位權,在法律上各自獨立且互不相妨,參加人縱可因原告受勝訴判決而獲反射效力(此即形成判決之對世效),然則恆不因原告受敗訴判決而蒙受任何不利,是參加人就本件訴訟充其量祇有經濟上之利益,而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可言。
揆諸前揭說明,參加人聲明參加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之要件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6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稅籍編號:Z00000000000)) 全部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 杜福成 1/4 杜思慧 1/4 杜月珠 1/4 杜怡萱 1/12 杜宥澄 1/12 杜其哲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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