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1,旗補,151,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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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黃文堂
被 告 于淑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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