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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婉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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