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1,旗補,25,2022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2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姬凱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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