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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9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婉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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