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1,旗調,1,2022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鍾慶添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塗銷相對人林建成就相對人鍾慶添名下高雄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 分之1 )所為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

核其聲明之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形成之訴,然形成之訴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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