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2,旗小,329,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32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王竑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
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 利息起迄日(民國) 利率 1 15,171元 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798元 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6,453元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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