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22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金枝
游佳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3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之土地為1,4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元/平方公尺=40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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