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景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