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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 理 人 楊涵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耀宗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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