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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梁鴻鈞
相 對 人 梁邱美妹
梁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但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照協議將1/4之面積分割並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聲請人,而系爭土地總面積為2,275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查,故該地1/4之面積為568.75平方公尺,且本件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251,2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200元×土地面積568.75平方公尺=1,251,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
是以,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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