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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李秀廷
被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劉孝堂
訴訟代理人 許慈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係訴請確認兩造間所簽訂之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分期償還賠償金額協議書無效,並請求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金額新臺幣(下同)161,881元,而上開協議書所約定之分期賠償金額為331,88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493,762元【計算式:331,881元+161,881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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