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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何治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0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遭占有之土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且每平方公尺市值為2,930元,故100×2,930=293,000;
至聲請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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