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2,旗補,55,2023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其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3,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