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3,旗原小調,3,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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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原小調字第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張叡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積欠電信費用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

惟被告於起訴時,係設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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